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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潮簡字第31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訴訟代理人 周侑增
王三仁
被 告 尤雅晴
尤達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於113年4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間於111年8月2日就附表所示之不動產所為之贈與行為及於111年8月11日所為之所有權移轉登記行為均應予撤銷。
被告尤達琳應將附表所示之不動產於111年8月11日向屏東縣恆春地政事務所以111年屏恆字第045590號收件字號辦理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以塗銷。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尤雅晴積欠原告新台幣(下同)738,410元及其相關利息,原告對被告尤雅晴上開欠款已向屏東地方法院以111年度司促字第7970號提起支付命令確定。
詎被告尤雅晴無力還款,為逃避強制執行,竟於111年8月2日將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下稱系爭房地)贈與其母即被告尤達琳,並於同年8月11日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完畢。
被告尤雅晴逾期還款,其已明顯陷入財務因難,故被告尤雅晴上開贈與及移轉所有權行為,顯為蓄意害及原告之債權,爰依民法第244條第1項、第4項規定,請求撤銷被告間就系爭房地所為贈與之債權行為及所有權移轉之物權行為,並請求被告尤達琳塗銷上開所有權移轉登記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被告抗辯:
㈠、尤雅晴部分:確實有積欠原告款項,有意願清償,惟現在無力一次清償所有欠款,僅能分期付款。
系爭房地為父親遺產,認為不應由其單獨繼承,故才會移轉登記給母親即被告尤達琳等語。
㈡尤達琳部分:知道要清償欠款,但只能慢慢還等語。
三、按民法第244條所規定之撤銷權,自債權人知有撤銷原因時起,1 年間不行使而消滅,民法第245條定有明文。
查原告主張被告尤雅晴於111年8 月11日以贈與為原因,將系爭房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予被告尤達琳,原告於112 年5月15間始知悉被告2 人間上開贈與系爭房地行為,業據提出列印時間為000年0月間之土地登記第二類謄本、異動索引(本院卷補字第23至37頁),則原告於112 年5月26日提起本件訴訟,尚未逾民法第245條所定之除斥期間,合先敘明。
四、原告上開主張被告尤雅晴積欠其款項,原告業已取得執行名義。
被告尤雅晴於111年8 月2 日將其所有系爭房地贈與被告尤達琳,並於同年8 月11日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完畢之事實,業據原告提出本院111年度司促字第7970 號支付命令、確定證明書、土地登記謄本、建物登記謄本、異動清冊為證(見本院補字卷第39至43頁、83-105頁),被告就上開事實,並不爭執,自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五、按債務人所為之無償行為,有害及債權者,債權人得聲請法院撤銷之,民法第244條第1項定有明文;
同條第4項規定,債權人依第1項之規定聲請法院撤銷時,得並聲請命受益人或轉得人回復原狀。
次按贈與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以自己之財產無償給與他方,他方允受之契約,民法第406條亦有明文。
準此,被告間上開就系爭房地所為贈與之債權行為,及以贈與為原因之移轉所有權之物權行為,自屬無償行為。
被告尤雅晴到庭自承其無力一次清償所有欠款,堪認被告尤雅晴之資產尚不足以清償其對原告所負上開債務,再者,被告尤雅晴雖辯稱係因認系爭房地為其父親的遺產,不應由其獨得,方過戶給被告尤達琳等語,惟若係遺產,亦應由全體繼承人共同取得,自無單獨過戶予被告尤達琳之必要,故被告尤雅晴因上開贈與及移轉所有權之行為,已陷於無資力之狀態,致原告之債權有不能受償之虞,已害及原告之債權。
從而,原告依民法第244條第1項、第4項之規定,訴請撤銷被告間就系爭房地所為贈與之債權行為及所有權移轉之物權行為,並請求被告尤達琳塗銷系爭房地所有權移轉登記,核屬有據,應予准許。
六、本件係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本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惟按,命債務人為一定之意思表示之判決確定或其他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之執行名義成立者,視為自其確定或成立時,債務人已為意思表示,強制執行法第130條第1項定有明文。
本件係命被告尤達琳為一定之意思表示,於判決確定時,視為其已為意思表示,性質上不宜假執行,故本院不予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併此敘明。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9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吳思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李家維
附表:
土地部分: 編號 土地坐落 面 積 (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 縣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01 屏東縣 恆春鎮 五里亭段 957 2896.45 300/57929
建物部分: 編號 建號 基 地 坐 落 ----------- 建 物 門 牌 建築式樣主要建築材料及房屋層數 建築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 樓層面積 合計 01 10 屏東縣○○鎮○里○段000地號 屏東縣○○鎮○○路○段000號 住家用、加強磚造、2層 140.16 1125/1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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