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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潮簡字第344號
原 告 邱元正
訴訟代理人 李華森律師
被 告 鍾世雄
鍾世杰
鍾淑貞
鍾淑惠
鍾淑美
徐建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1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呂憲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1 日
書記官 魏慧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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