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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潮簡字第436號
上 訴 人 林光雄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春茂、陳郭麗華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於民國113年7月5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經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18,35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48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呂憲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 日 書記官 魏慧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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