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民事-CCEV,113,潮簡,49,20240312,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潮簡字第49號
上 訴 人 張文鎮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李世雄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於民國113年2月19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經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66,30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305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2 日
潮州簡易庭法官 呂憲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粘嫦珠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