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民事-CCEV,113,潮簡,533,20240718,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潮簡字第533號
原 告 祭祀公業戴盛增

法定代理人 戴顯銘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鍾童抬寰間請求調整租金等事件,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㈠、提出與被告配偶鍾文化間之租賃契約。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8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麥元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8 日
書記官 林語柔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