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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潮簡字第7號
原 告 黃麗暹
被 告 謝伊寧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有尚需調查事證之必要,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定於民國000年0月00日下午3時10分行言詞辯論程序,兩造應遵期到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1 日
潮州簡易庭法官 呂憲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1 日
書記官 粘嫦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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