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民事-CCEV,113,潮補,1,20240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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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潮補字第1號
原 告 宋慶輝

上列原告與被告欣穎國際有限公司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
按債務人異議之訴之訴訟標的為該債務人之異議權,法院核定此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應以該債務人本於此項異議權,請求排除強制執行所有之利益為準(最高法院92年度台抗字第659號裁定意旨參照)。
原告訴請撤銷本院112年度司執字第50911號強制執行事件(下稱系爭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而原告於系爭執行事件遭被告聲請執行之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萬元,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4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2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吳建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2 日
書記官 薛雅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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