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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潮補字第10號
原 告 日新花園廣場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朱家惠
訴訟代理人 洪靜宜
被 告 蔡莘渝
訴訟代理人 蔡吳秀枝
王麗雲
劉明昌
蕭櫻玫
莊彰峰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蔡莘渝發支付命令(本院112年度司促字第7335號),惟被告蔡莘渝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9,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後,尚應補繳500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按應受送達之他造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8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麥元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洪雅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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