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潮補字第1041號
原 告 李華榮
何蘋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陳怡融律師
吳軒宇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秀玉、許典洲間請求給付合會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合計為新臺幣(下同)11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89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7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2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呂憲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3 日 書記官 魏慧夷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