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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潮補字第1057號
原 告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4,403元【計算式:20,743元+43,659元(起訴前已到期之利息)=64,403】,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納之裁判費500元,應再補繳5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 條第 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0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吳思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0 日 書記官 李家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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