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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潮補字第1061號
原 告 張復到
被 告 信良玩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即 清算人 李信志
李信毅
胡憲坤
一、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
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次按土地法第78條第8款所稱限制登記,謂限制登記名義人處分其土地權利所為之登記,是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即為原告得為自由處分不動產之利益,應以不動產之交易價額為準。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塗銷限制登記事件,未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原告請求被告應將原告共有如附表所示土地上所辦理之限制登記予以塗銷,又上開土地之面積、公告土地現值及權利範圍均如附表所示,有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在卷可參,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4,432,19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9,072元。
三、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繳納裁判費,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5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吳建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7 日 書記官 薛雅云附表:標的面積(平方公尺)公告土地現值(新臺幣)權利範圍價額(新臺幣)(面積×公告土地現值×權利範圍)屏東縣○○鎮○○段00地號土地3,999.181,300元公同共有1/15,198,934元屏東縣○○鎮○○段00地號土地3,775.971,300元公同共有1/14,908,761元屏東縣○○鎮○○○段○○○○○段000地號土地11,532750元公同共有1/24,324,500元合計14,432,19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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