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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潮補字第1067號
原 告 洪文聖
被 告 尤枝松
尤俊景
王貴郎
詹少萍
王天生
洪恒南
洪恒泉
洪春南
尤盛戊
王堯民
林洪賽花
王呂月仔
王翠渟
王明樹
陳吳美琿
蔡吳美揚
吳美真
吳美賢
黃王枝葉
洪慶祥
洪慶發
洪愛惠
林冠志
黃金輝
黃瑤章
黃瑤鵬
黃瑤銘
戴林淑祝
李林淑瑜
林淑琴
王又紳
王貴香
周志龍
周采葇
周玉萍
潘億華
潘雅玲
王志文
曾麒育
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69,885元【計算式:(面積10795平方公尺×公告現值1,100元×原告持分645/27000)+(面積739平方公尺×公告現值3,600元×原告持分7/216)=369,88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97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 條第 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庭補繳,並提出全體被告之戶籍謄本(註明記事欄勿省略),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2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吳思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就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000 元。
對於繳納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2 日 書記官 李家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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