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潮補字第1090號
原 告 許金和
訴訟代理人 蔡念辛律師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孔**間請求確認通行權存在事件,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持本裁定向地政機關申請屏東縣○○鎮○○段000地號土地之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全部。
㈡、持本裁定向屏東縣東港鎮公所申請屏東縣○○鎮○○段000○000地號土地之使用分區證明。
㈢、提出屏東縣○○鎮○○段000地號土地所有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如上開土地所有人已死亡,則提出其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全體繼承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及有無拋棄繼承查詢結果,並更新完整之準備書狀(附繕本)。
㈣、以書狀陳明本件被告姓名、出生年月日、職業、國民身分證號碼、營利事業統一編號、電話號碼及其他足資辨別之特徵。
如被告為無行為能力人,請併陳報其法定代理人。
並按應受送達之他造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9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麥元馨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語柔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