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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潮補字第1140號
原 告 張安琪
上列原告與被告楊胤昕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0,5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為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6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麥元馨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6 日 書記官 李家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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