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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潮補字第1160號
原 告 謝佑寧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林宗盛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依下列說明補正及補繳第一審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此部分訴訟:
㈠、原告係就本院113年度交簡字第361號過失傷害案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被告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00,000元,經本院刑事庭以112年度交附民字第242號裁定移送前來。
惟本件被告係因過失傷害原告之身體、健康,而經本院刑事庭判決其犯過失傷害罪,故原告提起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訴訟,以原告因被告犯該過失傷害罪侵害原告之身體、健康權所得請求之賠償,始屬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範圍,依法得免徵裁判費;
其餘原告因被告侵害其財產權而請求被告賠償機車修理費等共39,524元非屬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範圍,仍應繳納裁判費1,000元。
㈡、請具狀陳報本件「以年息百分之6」請求遲延利息之法律上依據為何。
㈢、請提出請假證明、扣薪證明。
二、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6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麥元馨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6 日 書記官 李家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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