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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潮補字第1199號
原 告 王亞成
被 告 楊玉華
上列原告與被告楊玉華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原告訴之聲明第一項為請求確認如原告民事起訴狀附表之本票債權不存在,第二項併請求確認前項債權自民國113年5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6%之利息不存在,核其訴之聲明,第1項本即應計入計算至起訴前1日之利息,與第2項部分重疊,是第2項不予計入,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加計截至起訴前1日利息為新臺幣(下同)85萬2,997元(計算式如附表,元以下四捨五入),應繳第一審裁判費9,36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另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被告楊玉華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0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吳建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 薛雅云
附表:(金額:新臺幣;日期:民國)
請求
項目
編
號
類別
計算本金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
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總金
額80
萬元
利息
10萬元
112年8月4日113年9月10日(1+3
8/36
5)
6%
6,624.66元
利息
10萬元
112年8月4日113年9月10日(1+3
8/36
5)
6%
6,624.66元
利息
10萬元
112年8月4日113年9月10日(1+3
8/36
5)
6%
6,624.66元
利息
10萬元
112年8月4日113年9月10日(1+3
8/36
5)
6%
6,624.66元
利息
10萬元
112年8月4日113年9月10日(1+3
8/36
5)
6%
6,624.66元
利息
10萬元
112年8月4日113年9月10日(1+3
8/36
5)
6%
6,624.66元
利息
10萬元
112年8月4日113年9月10日(1+3
8/36
5)
6%
6,624.66元
利息
10萬元
112年8月4日113年9月10日(1+3
8/36
5)
6%
6,624.66元
小計
5萬2,997.28
元
合計
85萬2,997元
(續上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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