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民事-CCEV,113,潮補,12,20240104,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潮補字第12號
原 告 曾建樞
法定代理人 曾馨慧
訴訟代理人 曾惠瑩
被 告 鍾安迪
訴訟代理人 鍾松茂
當事人間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5,068元【計算式:占用面積(7.86+4.65)平方公尺×公告現值6,800元/平方公尺=85,06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並命原告提出曾馨慧為其法定代理人的相關資料。
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 條第 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庭補正,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4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吳思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就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000 元。
對於繳納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4 日

書記官 蔡進吉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