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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潮補字第1210號
原 告 許麗美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林**間請求確認通行權存在事件,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持本裁定向地政機關申請屏東縣○○鄉○○段000地號土地之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全部。
㈡、以書狀陳明本件被告姓名、出生年月日、職業、國民身分證號碼、營利事業統一編號、電話號碼及其他足資辨別之特徵。
㈢、提出繪有通行方案之附圖,並提出繕本或影本。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5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麥元馨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5 日 書記官 林語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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