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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潮補字第122號
原 告 徐嘉佑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歐陽家麟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依下列說明補正,如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其訴:
㈠、原告係就本院111年度訴字第178號竊盜及妨害公務等刑事案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被告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200,000元,經本院刑事庭以112年度附民字第995號裁定移送前來。
㈡、原告應具狀提出受損金額之相關證明或計算依據。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4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麥元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4 日
書記官 洪雅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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