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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潮補字第1221號
反訴 原告 謝喬龍
一、上列反訴原告與反訴被告廖家均、蕭朝明間請求返還押租金事件,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㈠、提出請求「相當一個月租金之違約金」之法律上依據為何,並檢附繕本2份到院。
二、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5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麥元馨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5 日 書記官 林語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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