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民事-CCEV,113,潮補,14,20240109,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潮補字第14號
原 告 戴忠勇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國榮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8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98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9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吳建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 薛雅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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