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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潮補字第148號
原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
法定代理人 黃莉莉
訴訟代理人 鄭植元律師
蔡文健律師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陳林漳娥等5人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提出本件被告陳林漳娥、林采萱、林秀穎、林淑緞、林淑慧之最新戶籍謄本(如記事資料與當事人本人無關得予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9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麥元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9 日
書記官 洪雅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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