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潮補字第202號
原 告 黃明木
訴訟代理人 劉鍾錡律師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黃義雄、黃吉利等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到院閱卷並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為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被告黃春嘉已於起訴前之民國101年6月2日死亡,另黃春嘉之繼承人即本件被告黃游宸、黃冠穎亦已於101年7月4日聲請拋棄繼承准予備查(本院101年司繼字第620號)。
請提出被繼承人黃春嘉(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之除戶謄本、完整繼承系統表、全體繼承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及有無拋棄繼承查詢結果。
㈡、承前,如黃春嘉之所有繼承人均已拋棄繼承,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30日內補正黃春嘉之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或向本院陳報已依民法規定聲請選任遺產管理人之相關證明。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3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麥元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語柔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