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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潮補字第265號
原 告 屏東縣恆春鎮農會
法定代理人 黃升石
一、原告因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詹怡伶發支付命令(本院112年度司促字第14019號),惟被告詹怡伶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不為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原告係請求債務人郭家榮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269,986元,及自112年9月24日起至112年10月23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79計算之利息,另自112年10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本金在6個月以內者,按週年利率百分之3.5024計算之利息,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週年利率百分之7.6395計算之利息;
暨自112年10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以同逾期利息標準計收之違約金。
如對債務人郭家榮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被告負清償責任。
經計算至原告起訴前一日即112年12月6日止,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272,66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98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後,尚應補繳2,480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按應受送達之他造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6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麥元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洪雅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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