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潮補字第300號
原 告 林泰清即易陞實業社
上列原告與被告康全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9,48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另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被告康全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8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吳建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8 日
書記官 薛雅云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