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潮補字第311號
原 告 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瑛志
訴訟代理人 王偉儒
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204,46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21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 條第 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8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吳思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8 日
書記官 李家維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