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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潮補字第328號
原 告 創鉅有限合夥
法定代理人 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陳鳳龍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林**等人間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到院閱卷並陳報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不為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欲代位分割之被繼承人姓名年籍、遺產清冊、繼承系統表、應繼比例,並按應受送達之他造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
㈡、以書狀陳明本件被告姓名、出生年月日、職業、國民身分證號碼、營利事業統一編號、電話號碼及其他足資辨別之特徵,並按應受送達之他造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
如被告為無行為能力人,請併陳報其法定代理人。
㈢、提出僅就部分遺產請求分割之法律上依據。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0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麥元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0 日
書記官 洪雅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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