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潮補字第332號
原 告 林竹麟
上列原告與被告曾仲平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原告減縮聲明後請求被告賠償新臺幣(下同)72,000元及法定遲延利息,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72,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為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3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麥元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洪雅玲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