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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潮補字第361號
原 告 潘金枝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賢智間請求給付會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原告擴張聲明後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276,000元,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276,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98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為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8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麥元馨
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洪雅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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