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民事-CCEV,113,潮補,397,202404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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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潮補字第397號
原 告 陳水星
陳謝碧連
前列陳水星、陳謝碧連共同


被 告 陳其鋒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贈與行為及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
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
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
經查,本件原告依民法第767條規定起訴請求撤銷被告間就坐落如附表所示地號土地、建號房屋(下合稱系爭房地)之應有部分,以贈與為登記原因之債權行為及所有權移轉之物權行為,均應予撤銷,並將上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以塗銷,回復登記於原告所有。
又系爭房地之面積、公告土地現值、課稅現值、請求撤銷贈與行為及所有權移轉行為之權利範圍均如附表所示,有土地及建物登記第二類謄本、屏東縣政府財稅局房屋稅籍證明書在卷可參,是上開系爭房地之價額應核定為5,131,34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1,886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為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1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吳思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就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000 元。
對於繳納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1 日
書記官 李家維
附表
編號 不動產名稱 面積 公告土地現值 課稅現值 權利範圍 訴訟標的價額 1 屏東縣○○鎮○○段000000000 地號土地 140.47㎡ 23,900元/㎡ 2/3 2,238,155元 2 屏東縣○○鎮○○段000000000 地號土地 51.50㎡ 22,700元/㎡ 全 1,169,050元 3 屏東縣○○鎮○○段000000000 地號土地 69.57㎡ 22,700元/㎡ 全 1,579,239元 4 屏東縣○○鎮○○段000○號 (門牌號碼:屏東縣○○鎮○○里 ○○路00000號) 總面積150.35㎡ 144,900元 全 144,900元 合計 5,131,34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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