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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潮補字第410號
原 告 陳泉村
被 告 劉湘之全體繼承人
當事人間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2,696元(計算式:占用面積18.64平方公尺×公告現值3,900元/平方公尺=72,69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 條第 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向本庭補繳,並提出被告除戶戶籍謄本、全體繼承人之繼承系統表及戶籍謄本、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吳思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就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000 元。
對於繳納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 日
書記官 李家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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