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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潮補字第511號
原 告 固德資產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鈺喬
上列原告與被告吳永祥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原告起訴未繳足裁判費。
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
查本件原告請求被告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42,881元及自107年12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經計算至原告起訴前一日即113年2月29日止,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180,32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990元,扣除前繳之裁判費1,550元,尚應補繳44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為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6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麥元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6 日
書記官 洪雅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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