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潮補字第721號
原 告 李沁紘
上列聲請人即原告與被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所有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具狀補正記載被告之正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之起訴狀,並按被告人數提出繕本到院,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起訴。
理 由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此均為法定必備之程式,如起訴不合此等程式,法院應定期命其補正,逾期未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第244條第1項第1款、第249條第1項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提起本件返還不當得利訴訟,固以中國信託商業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系爭帳戶)之所有人為被告,惟並未記載被告之正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核與前開應備程式不合。
又本院業已函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檢送系爭帳戶之開戶人資料,經該行函覆在卷,爰限期命原告補正如主文所示之事項(原告應自行聲請閱卷,閱卷所得資料僅供本件訴訟使用,請勿外洩),且按被告人數提出繕本到院,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吳建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 日
書記官 薛雅云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