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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潮補字第842號
原 告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凌忠嫄
訴訟代理人 莊貽雯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陳阿梅、温國志等人間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陳報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不為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具狀提出本件被繼承人温德群之各繼承人之「應繼比例」。
二、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2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麥元馨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2 日 書記官 林語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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