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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潮補字第843號
原 告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龐德明Stefano Paolo Bertamini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李莊春香、莊家忠等人間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到院閱卷並陳報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不為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再轉被繼承人莊家勝(Z000000000)之繼承系統表、全體繼承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及有無拋棄繼承查詢結果。
㈡、本件被繼承人莊潘珠月之正確繼承系統表、應繼比例。
㈢、以書狀陳明本件被告姓名、出生年月日、職業、國民身分證號碼、營利事業統一編號、電話號碼及其他足資辨別之特徵,如被告為無行為能力人,請併陳報其法定代理人。
提出記載正確當事人之準備書狀,按應受送達之他造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
㈣、提出遺產清冊中不動產部分之土地或建物第一類登記謄本全部。
㈤、提出債務人莊淑蓉截至原告民國113年6月27日起訴為止,所積欠原告之債務總金額(含本金、利息及違約金)。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7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麥元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3 年 7 月 17 日
書記官 林語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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