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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潮補字第904號
原 告 紘達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昱銓
訴訟代理人 曾桂雄
被 告 張萬進
訴訟代理人 宋兆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繳足裁判費。
按分割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1定有明文。
經查,本件原告聲明請求分割兩造共有坐落屏東縣○○鄉○○段000地號土地及其上同段67建號建物(門牌號碼屏東縣○○鄉○○路000巷00號,含增建部分,與上揭土地合稱系爭房地),而原告就系爭房地之權利範圍均為1/2,又原告係經拍賣取得系爭房地,其拍定價額合計為新臺幣(下同)692,000元,有原告提出之本院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1 份在卷可參,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692,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600元,扣除原告已繳納1,880元,尚應補繳5,72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7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8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呂憲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9 日
書記官 魏慧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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