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潮補字第933號
原 告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蔡昭陽即蔡文正之繼承人發支付命令(本院113年度司促字第4978號),惟被告蔡昭陽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不為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原告係請求被告應於繼承被繼承人蔡文正之遺產範圍內向原告給付新臺幣(下同)18,890元,及自98年6月25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20%計算之利息,另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5%計算之利息。
經計算至原告起訴前一日即113年5月13日止,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66,91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後,尚應補繳500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按應受送達之他造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9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麥元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語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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