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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潮補字第966號
原 告 王永源
訴訟代理人
(法扶律師) 岳忠樺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高彬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10,93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20元。
惟原告於起訴時另具狀聲請訴訟救助,經本院以113年度潮救字第7號裁定准予訴訟救助在案,則於訴訟終結前,原告得暫免繳納裁判費及其他應預納之訴訟費用,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9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麥元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9 日 書記官 林語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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