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潮補字第989號
原 告 陳昱任
一、原告前以本院113年度司促字第5206號聲請對被告恆春海洋養殖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恆春海洋養殖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不為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原告係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2,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8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後,尚應補繳20,300元。
㈡、具狀陳明本件是否係基於借貸關係請求清償,並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按應受送達之他造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
二、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9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麥元馨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9 日 書記官 林語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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