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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潮補字第999號
原 告 許瑞淨
上列原告與被告范志杰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30,000元,則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9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麥元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9 日 書記官 林語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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