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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屏東地方法院潮州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潮小字第二一四號
原 告 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
法定代理人 陳冲
訴訟代理人 呂武龍
吳世文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欠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參萬肆仟壹佰捌拾捌元及自民國九十年六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伍佰伍拾伍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及要領
一、原告主張訴外人黃永興駕駛被告所有車牌:PDK─四六三號機車,於民國九十年一月二十五日下午九時許,在屏東縣潮州鎮○○路跳傘場一八點五標示牌處,撞傷騎乘自行車之訴外人洪茂生。
本件事故原告已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補償洪茂生醫藥費新台幣(下同)三萬四千一百八十八元,而上開事故發生時,機車所有人即被告並未依同法第四條規定投保汽車強制責任保險之事實,業據提出交通事故證明書、補償理算書、收據、診斷證明書影本各一份為證,且交通事故證明書經本院當庭核閱其原本無訛。
被告對於原告主張之事實既不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復不提出書狀答辯以供本院斟酌,應認原告之主張可資採信。
二、從而,原告依據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三十九條第二項規定請求被告給付三萬四千一百八十八元及其法定遲延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又本件係小額民事訴訟,依法應確定訴訟費用額及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 月 二 日
台灣屏東地方法院潮州簡易庭
法 官 張以岳
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記載原判決有何違背法令或具體內容之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 月 二 日
書記官 黃嘉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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