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民事-CCEV,90,潮小,215,20011004,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台灣屏東地方法院潮州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潮小字第二一五號
原 告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建助
訴訟代理人 劉坤助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伍萬玖仟參佰肆拾玖元及其中新台幣伍萬捌仟參佰貳拾捌元自民國九十年七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柒佰柒拾捌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及要領

一、原告主張被告甲○○於民國八十九年七月十日與原告訂立小額循環信用貸款契約,並領用原告所發行之GEORGE&MARY卡,被告自八十九年七月十五日起至九十年六月一日間累計借款新台幣五萬八千三百二十八元整,已逾九十年七月四日之繳款期限均未償還之事實,業據提出與所述相符之小額循環信用貸款契約書、交易紀錄查詢表各一份為證。

被告對於原告主張之事實既不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復不提出書狀答辯以供本院斟酌,應認原告之主張可資採信。

二、原告據以提起本訴,請求被告清償所欠借款及約定之利息,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又本件係小額民事訴訟,依法應確定訴訟費用額及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 月 四 日
台灣屏東地方法院潮州簡易庭
法 官 張以岳
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記載原判決有何違背法令或具體內容之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 月 四 日
書記官 黃嘉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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