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民事-CCEV,90,潮小,87,200105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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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屏東地方法院潮州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潮小字第八七號
原 告 經濟部工業局內埔工業區服務中心
法定代理人 賴恩華
訴訟代理人 楊 霞
被 告 甲○○○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秋水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欠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參萬捌仟零肆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年四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伍佰陸拾伍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及要領

一、本件被告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積欠內埔工業區自民國八十九年六月起至同年十月止之維護費,合計新台幣(下同)三萬八千零四十五元之事實,業據提出維護費繳款憑單影本五份、工廠變更登記申請書、身分證及公司執照影本各一份為證,且經本院當庭核閱其原本無訛。

被告對於原告主張之事實既不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復不提出書狀答辯以供本院斟酌,應認原告之主張可資採信。

從而,原告請求被告給付所欠維護費三萬八千零四十五元及其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又本件係小額民事訴訟,依法應確定訴訟費用額及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十七 日
台灣屏東地方法院潮州簡易庭
法 官 張以岳
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記載原判決有何違背法令或具體內容之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十七 日
書記官 黃嘉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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