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民事-CCEV,90,潮簡,187,20010525,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潮簡字第一八七號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肆拾伍萬元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被告甲○○於民國八十九年一月二十日向其借款新臺幣四十五萬元,約定清償期限為九十年一月二十日,詎被告屆期不為清償,爰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如數給付借款四十五萬元等情。

二、按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民法第四百七十八條定有明文。

本件原告主張之前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借據影本一份為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應堪信原告之主張為實在。

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應返還原告借款四十五萬元,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結論: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第二項、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項前段、第七十八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二十五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楊宗翰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法院書記官 吳光璵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二十五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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