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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潮簡字第二二一號
原 告 甲○○
法定代理人 陳心網
右原告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壹拾貳萬陸仟壹佰捌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仟貳佰陸拾壹元及補繳肆佰陸拾元之郵票,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之翌日起五日內向本院潮州簡易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十 日
台灣屏東地方法院潮州簡易庭
法 官 張以岳
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嘉慶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十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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