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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潮簡字第六四號
上 訴 人 鄭順治
訴訟代理人 郭清男
本院九十年度潮簡字第六四號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二十七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肆萬肆仟參佰元,應繳裁判費為陸佰陸拾肆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逕向本院潮州簡易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一 日
台灣屏東地方法院潮州簡易庭
法 官 張以岳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一 日
書記官 黃嘉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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