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民事-CCEV,90,潮簡,96,20010507,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潮簡字第九六號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王正榮
右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抵押權不存在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暸之處,應再開言詞辯論,其期日定民國九十年五月二十四日下午三時三十分,兩造應自行到場,不另通知,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七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柯盛益
右正本證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法院書記官 李明原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七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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