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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潮簡字第五二О號
原 告 丙○○○
訴訟代理人 孔福平律師
被 告 丁○○○○鄉公所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排除侵害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暸之處,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五 月 十五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林柏泓
本裁定不得抗告。
右正本證係照原本作成。
法院書記官 吳光璵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五 月 十五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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