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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潮州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二年度潮小字第一二二號
原 告 丁○○○○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萬捌仟壹佰壹拾陸元,及其中新台幣壹萬柒仟捌佰零肆元自民國九十一年二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柒佰叁拾貳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一、被告經受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准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於民國八十八年十二月十三日與原告訂立小額循環信用貸款契約,約定借款利率按日以固定利率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每動用一筆借款時(若於自動提款機提款時,每提領一次即視為動用一筆借款),須繳納帳務管理費新台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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