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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潮州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二年度潮小字第一二六號
原 告 乙○○○○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柯文東
被 告 丁○○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陸萬貳仟零捌拾捌元,及其中新台幣伍萬玖仟玖佰肆拾肆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暨按上開利息總額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玖佰零叁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受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所列各款之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八十七年一月十九日與原告訂立信用卡契約,依約被告得於信用卡特約商店簽帳消費,但應於當月繳款截止日前向原告為全部清償,或以循環信用方式繳付最低應繳金額。
詎被告至九十一年十月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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